鄭某本為B公司員工,后因公司經(jīng)營調(diào)整,鄭某和同事們被迫換了“新東家”,進入A公司工作。之后,鄭某收到A公司的派遣通知,要將其工作地從廣州調(diào)整至云南怒江瀘水市。鄭某始終拒絕,被A公司以無故曠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
雙方遂對簿公堂。天河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A公司單方將工作地點由廣州調(diào)整至云南省怒江州瀘水市,兩地距離跨度遠達1800公里以上,過分加重了鄭某履行勞動義務的負擔。在鄭某明確拒絕調(diào)崗的情況下,A公司認定其無故曠工并不妥當,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最終判決A公司支付鄭某賠償金9.3萬余元。